【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】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消息山东配资公司,在有关“贷款置换”后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中,国家税务总局明确,纳税人按照《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,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,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。
该提问称,“我之前住房贷款是首套房贷利率,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。《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发布后,我作了“贷款置换”并新签了贷款合同,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。但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,请问“贷款置换”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?”
对此,国家税务总局回应称可以(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)。其中,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“专项附加扣除”-“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”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。
此外,在关于“二套转首套”的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,是否需要提交资料的问题中,国家税务总局表示,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,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、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。如果填写的信息内容不完整或者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山东配资公司,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。(闻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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